七部门出台《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》
本周,江苏省民政厅、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《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》,严格监管如养老机构这样的企业或组织提前收取老年人的押金等,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。
《办法》规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,即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,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。养老机构的预收费明确了养老服务费、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。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、照料护理费、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;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、偿还拖欠费用、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;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“会员卡”“贵宾卡”等形式收取的,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、使用设施设备、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。
《办法》规定,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前,要建立入院评估制度,确定服务项目,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;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周期额度也有规定,即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,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,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。
同时规定公办、公办民营、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。